|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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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荣文与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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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4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彭荣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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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1-05-1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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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470号原告彭荣文与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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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4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彭荣文 被告- 叶燕文 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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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470号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荣文与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荣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交13800元),由原告彭荣文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王硕电话:020-83007891邮政编码:510900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534237802020-07-0818:16:20:45(2020)粤0117民初470号原告彭荣文与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彭荣文,原告,工程,广州市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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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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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470号原告彭荣文与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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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4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彭荣文 被告- 叶燕文 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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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470号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荣文与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荣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交13800元),由原告彭荣文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公告单位:广东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王硕电话:020-83007891邮政编码:510900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534220342020-07-0715:46:07:112(2020)粤0117民初470号原告彭荣文与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彭荣文,原告,工程,有限公司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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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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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470号原告彭荣文诉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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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4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彭荣文 被告- 叶燕文 浙江伟达园林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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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470号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荣文诉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叶燕文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67746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浙江伟达园林有限公司、被告三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被告四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案件审理期间,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公告单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王法官电话:020-83007891邮政编码:510900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532405812020-04-0113:55:43:378(2020)粤0117民初470号原告彭荣文诉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依法,有限公司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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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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