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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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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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20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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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5 |
2 |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小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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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2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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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10 |
3 |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庆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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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7788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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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19 |
4 |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郝家峻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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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7514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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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5 |
5 |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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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8317号 | 无 |
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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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1-26 | 2021-03-04 |
6 |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晨晓、张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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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44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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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09-28 |
7 |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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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3016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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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30 |
8 |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良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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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3017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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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30 |
9 |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帅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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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3112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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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30 |
10 |
魏雨生、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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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154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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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1-0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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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12民初51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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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51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元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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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元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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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2 |
(2021)浙0212民初51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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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51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元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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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元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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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3 |
(2021)浙0212民初20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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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20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邢宏文 黄善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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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宏文、黄善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宏文、黄善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4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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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4 |
(2021)浙0212民初20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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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20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邢宏文 黄善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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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善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宏文、黄善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4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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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5 |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文根追偿权纠纷一案拍卖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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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17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文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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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1753号朱文根:本院在执行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文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20)浙0212执17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朱文根名下牌号为苏JF718E小型轿车。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甬信驰评字(2020)第083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载明上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为6.6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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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6 |
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阳、江新发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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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74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阳 江新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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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742号杨阳、江新发: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阳、江新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1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适用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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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7 |
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帆、查小姣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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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60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帆 查小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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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602号杨帆、查小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帆、查小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东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2020年4月21日联系人:李晓玲、戚丹燕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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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8 |
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钦民、汪仁纯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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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5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钦民 汪仁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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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599号李钦民、汪仁纯: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钦民、汪仁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东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2020年4月21日联系人:李晓玲、戚丹燕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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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9 |
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青海、倪青龙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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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5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倪青海 倪青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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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590号倪青海、倪青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青海、倪青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0年6月29日,14时4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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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10 |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体分追偿权纠纷一案拍卖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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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85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体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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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8572号高体分:本院在执行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体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9)浙0212执85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高体分名下牌号为苏C0R515小型轿车。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甬信驰评字2019第383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载明上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为4.5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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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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