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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澎投资

    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座918
    • 简介:-
    • 法律诉讼 29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25

    法律诉讼2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申请保全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保全人山东齐山林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召军、朱桂红、邓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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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3执保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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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9 2021-03-31
    2

    李梅与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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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4722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李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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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1-08 2021-08-03
    3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齐赛创意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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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03民初1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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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0-12-30
    4

    李浩与彭荣涛、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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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51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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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1-02-08
    5

    丁连国与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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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8476号 公司决议纠纷

    原告-丁连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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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1-03-16
    6

    深圳美环正禄财务顾问中心与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彭荣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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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2574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美环正禄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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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11
    7

    张跃与彭荣涛、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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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25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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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1-23
    8

    庞久海与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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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3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庞久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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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1-01-01
    9

    王苗与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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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0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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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2-24
    10

    姜勇与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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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0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姜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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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2-24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0305民初28476号 公司决议纠纷

    被告- 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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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06 2020-10-23
    2 (2020)粤0305民初1742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嘉荫县华银热电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中兴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山东齐山林业有限公司 彭荣涛 邓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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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八版 2020-09-25
    3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美环正禄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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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49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执303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09 详情
    2 (2021)粤03执288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3-31 详情
    3 (2021)粤03执2882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3-31 详情
    4 (2021)粤03执2798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3-28 详情
    5 (2021)粤0303执5837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3 详情

    送达公告2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467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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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4673号 -

    原告- 王正 当事人- 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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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673号彭诺一、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正与被执行人邓琴、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乔海、彭诺一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42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6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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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2

    (2021)粤0304民初373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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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7322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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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7322号之一彭诺一:原告李浩与被告邓琴、彭绍敏、王瑞华、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彭诺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73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五名被告向原告【李浩】归还欠款合计为人民币陆佰捌拾壹万玖仟陆佰元(6,819,600,00);其中,应归民间借款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陆佰万元整(6,000,000,00);余下的人民币捌拾壹万玖仟陆佰元(819,600,00)为借款逾期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所欠的正常利息和罚息。二、从2020年01月01日起,以没有偿付的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后期的应付利息,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应付利息的实际计息偿付到借款600万元实际还清的支付日为止。三、诉讼费、保全费等及诉讼活动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10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胡文悦电话:0755-219812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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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3

    (2021)粤0304民初373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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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732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李浩 被告- 邓琴 彭诺 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彭绍敏 王瑞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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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7322号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李浩与被告邓琴、彭绍敏、王瑞华、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彭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73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五名被告向原告【李浩】归还欠款合计为人民币陆佰捌拾壹万玖仟陆佰元(6,819,600,00);其中,应归民间借款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陆佰万元整(6,000,000,00);余下的人民币捌拾壹万玖仟陆佰元(819,600,00)为借款逾期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所欠的正常利息和罚息。二、从2020年01月01日起,以没有偿付的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后期的应付利息,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应付利息的实际计息偿付到借款600万元实际还清的支付日为止。三、诉讼费、保全费等及诉讼活动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10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胡文悦电话:0755-219812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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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4

    (2021)粤0305民初401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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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4017号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原告- 丁连国 被告- 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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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017号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丁连国诉被告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连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连国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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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2
    5

    (2020)粤0305民初1742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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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742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新余中兴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山东齐山林业有限公司 嘉荫县华银热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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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7423号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彭诺一、彭筱筱、彭绍敏、王瑞华、邓琴:本院受理原告嘉荫县华银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余中兴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齐山林业有限公司、彭荣涛、邓琴、彭诺一、彭筱筱、彭绍敏、王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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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6

    (2020)粤0305民初204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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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04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袁红 被告- 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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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485号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袁红与被告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0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山东齐赛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红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其利息(以7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应以1615385元为限);二、被告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齐赛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袁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72107.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107.69元,由被告山东齐赛电子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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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7

    (2021)粤03执33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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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31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正 当事人- 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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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317号邓琴、彭诺一、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正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42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3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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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8

    (2020)粤0305民初180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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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80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高文杰 被告- 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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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073号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高文杰与被告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8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文杰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文杰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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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9

    (2021)粤03执28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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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28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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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882号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邓琴、彭诺一:申请执行人宋逊卿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42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8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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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10

    (2021)粤03执27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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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2798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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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798号邓琴、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彭诺一:申请执行人雷芬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圳国仲裁447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7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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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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