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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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22-030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案被处罚人名称: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2日21时左右,当事人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驾驶浙A6Y365重型自卸货车从杭州机场轨道快线西湖区文三路站(杭州地铁10号线一期土建施工SG10-6标)项目工地装载了一车工程渣土(余泥),沿学院路-学院北路-石祥路-通益路-金昌路行驶,准备运到拱墅区谢村码头去倾倒。当日22时29分,车辆行驶到余杭区良渚街道通益路和金昌路交叉口东侧20米时,被我们执法队员发现。当事人现场提供工程渣土准运证,但无法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证,当事人行为属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开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余综执查(扣)决字[2021]第(3100816号),并依法对涉案运输车辆进行了暂扣。经查:车辆满载工程渣土(余泥),车辆进行覆盖,沿途未发现遗撒(泄漏)现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建设银行89182886、农村商业银行89183701、平安银行89162658、北京银行89287209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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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详情 |
| 2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457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浙A6Y365绿色重型自卸货车于2021年10月15日08时00分从天目山路和古墩路口工地运出,在杭州西湖区天目山路行驶时被我局执法古荡中队执法队员拦车检查。经核查,该车有《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编号:杭城管运西湖01113)、《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编号:杭城管处西湖0046-09),该车实际出土位置为西湖区天目山路和古墩路口地铁工地,而该处置证实际工程地点是西湖区天目山路与古翠路、丰潭路口,与实际工程地点不符。与《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持证须知:2、必须按照指定运输路线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卸放”的要求不符。至查处时为第一车。2021年10月15日09时00分被我局古荡中队执法队员查获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曾于2020年11月05日和2021年05月21日因相同行为被城管执法部门处罚,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办案系统案件编号分别为202011********003233和202105********003364,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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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详情 |
| 3 |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205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9日21时20分,当事人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所属车号为浙A95A88在拱墅区金昌路昌运桥下行驶,有准运证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该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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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详情 |
| 4 |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333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案被处罚对象名称: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11月08日21时35分,本局祥符中队执法队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所属的壹辆车牌号为浙A2Z917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着工程渣土,行驶在拱墅区学院北路与石祥路交叉口,沿学院北路由南向北城市道路上,我中队执法队员依法按程序拦下此运输车辆并且向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经查,该车辆工作人员现场出示《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编号:杭城管运西湖(03060),但不能出示《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等相关审批手续,并且因此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造成车上的工程渣土沿路泄漏,污染机动车道路,经测量污染道路的面积为32平方米(长8米*宽4米),我中队执法人员对此过运输车辆实施扣押并开具【《查封扣押决定书》{拱综执查(扣)决字[2021]第091108104001号},告知当事人驾驶人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此车辆的工作人员现场表示对其上述行为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我中队执法人员将现场情况拍照及摄像取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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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 详情 |
| 5 | 杭直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12号 | 浙江省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
案件名称: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损害城市道路案被处罚对象名称: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建龙;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承接了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博创街欧亚美大酒店西南侧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学生生活区组团(北)建设工程项目的护校河基坑开挖分包施工任务。2021年6月24日在护校河施工开挖过程中,因河道基坑距离现状道路较近,河道的开挖导致土体产生一定的变形,以及梅雨季节,基坑内外水土压力较大,造成工地北侧市政道路博创街人行道、车行道产生裂缝、沉降、凹陷。当日下午13:20时,项目部人员发现工地北侧人行道、车行道产生裂缝、沉降、凹陷。该道路裂缝、沉降、凹陷修复后的数据为:长30.6米,最宽处2米,最窄处0.3米。现在道路裂缝、沉降、凹陷处已临时回填完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杭州市区中国建设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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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详情 |
| 6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21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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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 7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95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有准运证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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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详情 |
| 8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66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有准运证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被处罚对象名称: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3月31日20时20分,本局祥符中队执法队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所属的壹辆车牌号为浙A1Y757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着工程渣土行驶在拱墅区通益路与石祥路交叉口,沿通益路由南向北城市道路上,我执法人员拦下此运输车辆并且向当事人的驾驶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进行检查。经查,该车辆装载着工程渣土,该驾驶人员出示《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编号:杭城管运西湖03812)和《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编号:杭城管处西湖0429-04,两证件均在有效期内,但由于此运辆车辆车上移动帆布覆盖不严,因而造成后栏板上沿有部分工程渣土未覆盖,但车上工程渣土没有抛撒滴漏,现场没有造成路面污染的现象,我执法人员依法按程序对此运输车辆实施扣押开具【《查封扣押决定书》{拱综执查(扣)决字[2021]第09-11113号】,告知当事人驾驶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此车辆的驾驶员现场表示对其上述行为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我中队执法人员将现场情况拍照及摄像取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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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详情 |
| 9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58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3月18日14时58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西湖区古墩路276号前的路面被工程渣土污染,经现场勘查确定,当事人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于2021年3月18日14时00分驾驶车牌号为浙A50A97陕汽牌的重型货车,装载一车工程渣土从西湖区天目山路古翠路口的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铁三号线一期土建施工SG3-6标出发,于2021年3月18日14时20分正在西湖区古墩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西湖区古墩路276号前因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造成造成渣土遗撒,经测算,被污染的路面为两处,分别长2.5米,宽1.2米,共计面积6.0平方米。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现场检查,该车辆运输工程渣土已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杭城管运西湖03456)和《杭州建筑垃圾处置证号》(杭城管处西湖0046-04),出土地和路线都与准运规定相符,当天共运输1车次。当事人当即对被污染的路面进行了清扫、冲洗。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5日因相同违法原因被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案件编号:202012********002765;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杭拱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096号),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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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详情 |
| 10 | 杭拱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096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有准运证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案被处罚对象名称:中交岩土工程(杭州)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12月25日20时28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所属的浙A52A95重型自卸货车在拱墅区金昌桥下路段运输工程渣土。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该车进行了检查。该车满载工程渣土,当事人现场出示《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杭城管运西湖03448)和《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杭城管处西湖0458-03),以上两证均在有效期内。但该车右后侧篷布未覆盖严实,存在缝隙,导致装载的渣土漏出造成路面污染,污染路面1米。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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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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