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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京楚

    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海口市五指山南路海阔天空国瑞城铂仕苑12A01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建新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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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新40财保3号 -

    申请人-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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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20-05-08 2020-05-30
    2

    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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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23执686号 居间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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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19-10-09 2019-10-29
    3

    熊军、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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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民终294号 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熊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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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26 2019-07-18
    4

    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熊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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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23民初2338号 劳动争议

    原告-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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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18-12-14 2019-06-04
    5

    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熊军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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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琼01民辖终6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23 2018-04-09
    6

    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建新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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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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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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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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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熊军、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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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熊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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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熊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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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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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熊军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上诉人-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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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琼0108财保82号公告裁定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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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财保82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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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财保82号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申请人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开立在中国银行老城开发区支行账户(账号:266279512195)中的银行存款2529033.3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9033.33元(开户名: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老城开发区支行,开户账号:266279512195),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京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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