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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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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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871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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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11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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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865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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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11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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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870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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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11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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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859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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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11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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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867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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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11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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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869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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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11 |
7 |
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梁毛周建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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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2民初310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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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5-14 |
8 |
罗英均与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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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06民初1929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罗英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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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5 |
9 |
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世秀曾凡跃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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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802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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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1-11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石川孙曼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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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2执恢371号之三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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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0-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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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渝0101执恢1096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2 | 详情 |
2 | (2021)渝0101执1278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2 | 详情 |
3 | (2021)渝0101执964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4 | (2020)渝0102执1554号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3 | 详情 |
5 | (2020)渝0102执恢371号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2 | 详情 |
6 | (2020)渝0103执106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3 | 详情 |
7 | (2019)渝0103执9458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7 | 详情 |
8 | (2019)渝0103执9457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7 | 详情 |
9 | (2019)渝0102执1730号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21 | 详情 |
10 | (2019)渝0106执18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2019-01-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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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2民初49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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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490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被告- 何龙成 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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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4905号何龙成: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何龙成、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何龙成偿还截至2019年5月13日的信用卡借款本金26250元及利息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9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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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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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189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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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189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 被告- 陈广军 叶罗陵 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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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6民初18909号陈广军、叶罗陵、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与被告陈广军、叶罗陵、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18)渝0106民初1890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不服本院判决书,于2019年7月4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6民初18909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05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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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3 |
(2018)渝0106民初188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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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188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 被告- 汪传琴 郑伟 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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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6民初18880号汪传琴、郑伟、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与被告汪传琴、郑伟、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18)渝0106民初1888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不服本院判决书,于2019年7月4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6民初18880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05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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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4 |
(2018)渝0106民初189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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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189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 被告- 黄伦 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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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6民初18908号黄伦、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与被告黄伦、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18)渝0106民初1890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不服本院判决书,于2019年7月4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6民初18908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05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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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5 |
(2018)渝0106民初189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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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189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 被告- 黄伦 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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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6民初18908号黄伦、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与被告黄伦、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6民初18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伦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截至2017年12月18日的借款本金107001.31元、利息15172.9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2518.40元、滞纳金1230.18元,合计135922.88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7001.3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被告黄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二、被告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黄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8元,由被告黄伦、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0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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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6 |
(2018)渝0106民初188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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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188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 被告- 汪传琴 郑伟 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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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6民初18880号汪传琴、郑伟、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与被告汪传琴、郑伟、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6民初18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传琴、郑伟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截至2018年6月18日的借款本金52916.62元、利息11033.12元、分期付款手续费6138.38元,合计70088.12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2916.6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被告汪传琴、郑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二、被告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汪传琴、郑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8元,由被告汪传琴、郑伟、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0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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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7 |
(2018)渝0106民初189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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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189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 被告- 陈广军 叶罗陵 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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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6民初18909号陈广军、叶罗陵、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与被告陈广军、叶罗陵、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6民初18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广军、叶罗陵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截至2018年6月18日的借款本金68888.88元、利息12938.0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7991.20元,合计89818.14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8888.8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被告陈广军、叶罗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二、被告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广军、叶罗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被告陈广军、叶罗陵、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0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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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8 |
(2019)渝05民终26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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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民终26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龚艳 郭世林 被上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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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5民终2620号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龚艳、郭世林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原审被告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上诉人龚艳、郭世林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龚艳、郭世林申请减、缓交受理费,但未提供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遂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5民终2620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联系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陈国全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联系电话:(023)63919403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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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9 |
(2018)渝0107民初108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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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1080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 被告- 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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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7民初10805号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诉被告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渝0107民初10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17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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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
10 |
(2018)渝0106民初189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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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1890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 被告- 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叶罗陵 陈广军 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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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6民初18909号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叶罗陵,陈广军、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与被告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叶罗陵,陈广军、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广军、叶罗陵共同偿还原告截止2018年6月18日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56987.85元,其中欠款本金68888.88元,透支利息、复利17071.4元,违约金63036.37元,分期付款手续费7991.2元。2018年6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68888.8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广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视为自行放弃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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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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