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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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34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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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奔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骏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莫元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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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元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奔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骏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莫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骏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奔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841.87元及资金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95841.87元为本金,2020年11月2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莫元龙对被告珠海骏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10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珠海骏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莫元龙共同负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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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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