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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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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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3262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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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12-30 |
2 |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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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19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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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4-23 |
3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与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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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889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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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2-25 | 2020-12-31 |
4 |
0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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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417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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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09-30 |
5 |
0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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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36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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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20-09-30 |
6 |
0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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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34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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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20-09-30 |
7 |
0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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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31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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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20-09-30 |
8 |
02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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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33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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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20-09-30 |
9 |
0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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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35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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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20-09-30 |
10 |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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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财保2508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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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19-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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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55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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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55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宏太建材商行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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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5571号郑文凤: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宏太建材商行诉被告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文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布吉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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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2 |
(2020)粤0308行审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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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34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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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34号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11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行审134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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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3 |
(2020)粤0308行审1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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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35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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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35号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11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行审135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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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4 |
(2020)粤0308行审1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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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36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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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36号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11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行审136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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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5 |
(2020)粤0308行审1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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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31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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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31号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11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行审131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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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6 |
(2020)粤0308行审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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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33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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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33号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11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行审133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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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7 |
(2018)粤03民终2014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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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014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上诉人- 任福英 刘新科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谢荣 深圳市深铁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汪昭飞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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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20146号刘新科、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深圳市深铁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汪昭飞: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任福英、刘新科、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谢荣、深圳市深铁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汪昭飞、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20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任福英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212876.68元;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任福英201876.68元;五、驳回任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任福英负担15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5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任福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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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8 |
(2016)粤0304民初23105-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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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10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明 被告-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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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105-1号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明诉被告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304民初231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明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对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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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
9 |
(2016)粤0304民初231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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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1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明 被告-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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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105号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明诉被告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11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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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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