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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喜团科技

    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699号2幢16、17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2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周蕾、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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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1102民初426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周蕾 收起

    ... 展开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2021-08-23 2021-09-01
    2

    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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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行终2451号

    上诉人-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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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7-19 2021-07-28
    3

    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与谢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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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民终4159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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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6-30
    4

    曹忠部与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宜人家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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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1102民初2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曹忠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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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5-31
    5

    郑州货哆啦物流有限公司与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胡静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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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04民初202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郑州货哆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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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01
    6

    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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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行终1544号 其他行政行为

    上诉人-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5-25
    7

    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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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行终1341号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上诉人-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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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5-04
    8

    北京阳光博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义乌衾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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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782民初1459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北京阳光博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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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5-07
    9

    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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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初1272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0-12-14
    10

    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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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73行初6813号 行政裁决

    原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11-20 2021-05-2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110民初3775号 收起

    ... 展开
    (2020)浙0110民初37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 周国飞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3775号周国飞: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周国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一、被告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625585元。二、被告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325117元。三、被告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四、被告周国飞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439元,由原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13元,被告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726元,被告周国飞对被告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负连带责任;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周国飞负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20-08-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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