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公司与杭州流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8民初260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09-27 |
2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流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8民初259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7-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浙0108执1152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4 | 详情 |
2 | (2021)浙0108执1151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浙0108民初260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8民初260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公司 被告- 杭州流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流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公司诉被告杭州流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20-07-25 |
2 |
(2020)浙0108民初259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8民初259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流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流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流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流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10375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3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货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被告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9元,由被告杭州流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07-01 |
3 |
(2020)浙0108民初259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8民初259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流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流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流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23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3-20 |
4 |
(2020)浙0108民初260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8民初260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公司 被告- 杭州流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流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公司诉被告杭州流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3-1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