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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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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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2民初6333号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欣悦大酒楼有限公司 被告- 牛雅琨 张自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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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欣悦大酒楼有限公司与牛雅琨、张自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2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青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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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
2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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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2民初6335号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欣悦大酒楼有限公司 被告- 沈二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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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欣悦大酒楼有限公司与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2民初6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沈二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晋江市欣悦大酒楼有限公司餐饮消费款26119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案件受理费453元,由被告沈二豹负担。被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青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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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3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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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2民初6335号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欣悦大酒楼有限公司 被告- 沈二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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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欣悦大酒楼有限公司与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582民初63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餐饮服务费2611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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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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