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豪邦峰成

    浙江豪邦峰成轴承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嘉善县干窑镇亭耀东路2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39号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39号当事人:浙江豪邦峰成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坤元2021年03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于2021年04月1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于2021年03月29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针对上述问题本机关向当事人发放了《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编号:嘉善综执〔2021〕责改令字第11-0001号)。2021年04月08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确认当事人已经整改完毕,并发放了《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编号:嘉善综执[2021]复改意字第11-0001号)。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嘉善县干窑镇亭耀东路2号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案发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2021-05-03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