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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达绿能

    内蒙古汇和瑞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能源化工区纬五路西段南侧
    • 简介:-
    • 法律诉讼 25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2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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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1182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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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1-01-01
    2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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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12141号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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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1-01-01
    3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戴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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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内06民特38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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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0-12-28
    4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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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207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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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7 2021-01-07
    5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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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2001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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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0-09-16
    6

    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与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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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鄂0691执16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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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11-28 2020-06-15
    7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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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796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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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2 2019-12-30
    8

    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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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鄂0691执169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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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10-01 2019-12-16
    9

    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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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鄂0691民初228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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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9-23 2020-06-04
    10

    康某与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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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内0623财保25号 -

    申请人-康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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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2019-09-23 2020-01-02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时平 高乌云 何兴贵 刘世莲 唐志先 贾瑛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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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77 2018-09-07
    2 (2017)粤0303民初1913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时平 高乌云 何兴贵 刘世莲 唐志先 贾瑛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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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24 2018-07-17
    3 (2018)粤0303民初901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时平 高乌云 何兴贵 刘世莲 唐志先 贾瑛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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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83 2018-06-12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03执3196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2-27 详情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28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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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28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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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804号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何兴贵、刘世莲:上诉人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高跃东、张芳、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民终2804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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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2

    (2018)粤0304民初3617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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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61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宋体">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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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6172号之一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3617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向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266757元、利息204764.56元以及违约金(利息暂计至2016年7月5日,此后的利息以及违约金以本金252667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偿还的1104098.97元从利息及违约金中优先扣除);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天然气管道(设备规格为L415螺旋缝/直缝电阻焊钢管,管径为457mm,位置为起点:上海庙能源化工区内上海庙末站;终点:宁夏红墩子工业园内,22.6公里。)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鄂托克前旗国用(2013第A0143号)的上海庙能源化工园区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享有质权,有权就该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张时平、高乌云、高跃东、张芳、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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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9
    3

    (2019)粤03民终22078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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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207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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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2078号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本院审理上诉人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民终22078号民事裁定书。其中,(2019)粤03民终2207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3月10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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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0
    4

    (2019)粤03民终22078号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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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207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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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2078号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本院审理上诉人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1月9日15:3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19年11月5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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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5
    5

    (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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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时平 高乌云 何兴贵 刘世莲 唐志先 贾瑛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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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六月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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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6

    (2017)粤0303民初191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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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3民初1913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时平 高乌云 何兴贵 刘世莲 唐志先 贾瑛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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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303民初19138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状,请求事项内容如下:1、依法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191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为: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2688202元和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天数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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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0
    7

    (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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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时平 高乌云 何兴贵 刘世莲 唐志先 贾瑛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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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偿租金人民币14677139.29元和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按年利率9%,自2019年4月23日计至清偿之日)。二、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履行债务,则依法处分被告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上述债务。三、被告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809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均由十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80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80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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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5
    8

    (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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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时平 高乌云 何兴贵 刘世莲 唐志先 贾瑛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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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需要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饶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哲娇、审判员陈婉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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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30
    9

    (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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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时平 高乌云 何兴贵 刘世莲 唐志先 贾瑛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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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上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4月2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九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李林昌电话:25038054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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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3
    10

    (2018)粤0303民初90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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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901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时平 高乌云 何兴贵 刘世莲 唐志先 贾瑛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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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8)粤0303民初9011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9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4393336.92元和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天数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第一项判决义务,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被告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租金及逾期违约金;三、被告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95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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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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