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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信用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开业
    • 官网:-
    • 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城区兴利商业城B幢甲向乙向7-1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8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58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葵、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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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51执复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复议申请人-李葵
    申请执行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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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30 2020-06-08
    2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潮州市多艺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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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51执复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复议申请人-许道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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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09 2020-02-11
    3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泽群、邱显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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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5103民初9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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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2019-10-15 2020-06-28
    4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钊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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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O19)粤5103民初8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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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2019-10-11 2020-03-02
    5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秀銮、陈镇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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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5103民初8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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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2019-09-26 2020-06-28
    6

    黄妙银与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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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5103民初20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黄妙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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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2019-09-24 2020-08-18
    7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宪锐、邱文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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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5103民初9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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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2019-09-23 2020-03-10
    8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翁建、廖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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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5103民初9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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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2019-09-23 2020-01-08
    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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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5103执异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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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2019-09-19 2020-05-11
    10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正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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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5103民初20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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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2019-09-16 2019-10-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5102民初941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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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5102民初9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陈俊跃 李朝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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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陈俊跃、李朝阳: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俊跃、李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俊跃、李朝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利息为30311.20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9‰另计)。本案受理费1556元,由被告陈俊跃、李朝阳共同负担,被告陈俊跃、李朝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一月四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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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4
    2

    (2018)粤5102民初9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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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5102民初9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陈俊跃 李朝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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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陈俊跃、李朝阳: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俊跃、李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12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磷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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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8
    3

    (2017)粤5102民初1469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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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5102民初14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潮州市湘桥区新星农场 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邹如家 陈焕彬 陈雪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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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潮州市湘桥区新星农场、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湘桥区新星农场、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邹如家、陈焕彬、陈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16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利息为12766148.64元,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年14.112%另计)。二、被告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三、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潮州市湘桥区新星农场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潮州市潮安县铁铺镇五乡村沟下片,使用面积分别为8146.66平方米、8139.84平方米、1629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分别列:安国用(2001)字第特746号、安国用(2002)字第特873号、安国用(2003)字第特983号】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7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对被告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潮州市潮安县铁铺镇五乡村沟下片,使用面积为46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列:安国用(2005)字第特1445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最高限额人民币3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潮州市潮安县铁铺镇五乡村沟下片,使用面积分别为5333.33平方米、66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分别列:安国用(2005)字第特1447号、安国用(2005)字第特1448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最高限额人民币95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邹如家对被告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陈焕彬对被告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70万元、利息及实现债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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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6
    4

    (2017)粤5102民初14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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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5102民初14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潮州市湘桥区新星农场 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邹如家 陈焕彬 陈雪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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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潮州市湘桥区新星农场、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湘桥区新星农场、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邹如家、陈焕彬、陈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6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磷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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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27
    5

    (2017)粤5102民初994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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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5102民初9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陈林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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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林丰: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林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林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损失22140.30元(自1994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利息为22140.30元,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4.7‰另计);本案受理费528元,由被告陈林丰负担,被告陈林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一月八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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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8
    6

    (2017)粤5102民初9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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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5102民初9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陈淑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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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淑潮: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淑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2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磷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九月一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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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1
    7

    (2017)粤5102民初9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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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5102民初9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陈林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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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林丰: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林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磷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九月一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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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1
    8

    (2017)粤5102民初6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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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5102民初6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丁金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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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丁金利: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磷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八月九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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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09
    9

    (2016)粤510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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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5102民初8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庄振坤 刘素玉 陈茂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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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庄振坤、刘素玉、陈茂添: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庄振坤、刘素玉、陈茂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庄振坤、刘素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该借款的应计利息(利息计至2016年6月20日止为3883.20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逾期利率14.112%/年另计)。二、被告陈茂添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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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9
    10

    (2016)粤5102民初83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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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5102民初8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庄振坤 刘素玉 陈茂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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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庄振坤、刘素玉、陈茂添: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庄振坤、刘素玉、陈茂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3日15时在本院第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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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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