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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31号汉国城市商业中心1205
    • 简介:-
    • 法律诉讼 68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7

    法律诉讼68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芒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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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02民初105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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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09-30
    2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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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02民初105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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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09-17
    3

    臧显文、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地网球花园管理处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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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48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臧显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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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6 2021-09-29
    4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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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1民终1237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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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2 2021-09-14
    5

    周尚华、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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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57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周尚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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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23
    6

    陈志伟、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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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57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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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23
    7

    匡江山、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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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6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匡江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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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9-23
    8

    陈志良、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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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6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志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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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9-23
    9

    赖宇锋、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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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6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赖宇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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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9-23
    10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微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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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02民初87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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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9-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9民初96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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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96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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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9610号颜萍: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96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物业管理费23272.92元,滞纳金1418.37元,合计24691.29元(自2020年7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专项维修基金费646.47元,滞纳金39.39元,合计685.86元(自2020年7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车位管理费1800元,滞纳金109.7元,合计1909.7元(自2020年7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以上五项诉讼请求的费用合计人民币27286.85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黄倩电话:0755-2108744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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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2

    (2021)粤0309民初96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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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96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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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9608号韦纯娜: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韦纯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96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物业管理费19826.52元,滞纳金4023元,合计23849.52元(自2017年8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专项维修基金费1304.52元,滞纳金264.71元,合计1569.23元(自2017年8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水费1660.9元,滞纳金352.39元,合计2013.29元(自2017年8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排水费492.3元,滞纳金102.85元,合计595.15元(自2017年8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垃圾处理费320.71元,滞纳金66.78元,合计387.49元(自2017年8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以上五项诉讼请求的费用合计人民币28414.68元。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黄倩电话:0755-2108744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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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3

    (2021)粤0309民初96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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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96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十贝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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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9611号深圳十贝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十贝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96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物业管理费36257.2元,滞纳金7461.85元,合计43719.05元(自2018年12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专项维修基金费1979.04元,滞纳金407.28元,合计2386.32元(自2018年12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以上两项诉讼请求的费用合计人民币46105.37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黄倩电话:0755-2108744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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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4

    (2021)粤0309民初96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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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96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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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9607号陈然: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960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物业管理费19628.94元,滞纳金8226.55元,合计27855.49元(自2016年7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专项维修基金费1291.66元,滞纳金541.38元,合计1833.04元(自2016年7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水费1201.5元,滞纳金274.08元,合计1475.58元(自2016年12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排水费364.5元,滞纳金83.16元,合计447.66元(自2016年12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垃圾处理费238.94元,滞纳金54.54元,合计293.48元(自2016年12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以上五项诉讼请求的费用合计人民币31905.25元。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黄倩电话:0755-2108744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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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5

    (2021)粤0309民初96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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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96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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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9600号欧阳庚: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96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物业管理费19690.42元,滞纳金8081.73元,合计27772.15元(自2016年7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专项维修基金费1295.72元,滞纳金543.05元,合计1838.77元(自2016年7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水费101.46元,滞纳金378.58元,合计480.04元(自2016年12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排水费30.78元,滞纳金116.29元,合计147.07元(自2016年12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垃圾处理费20.19元,滞纳金74.88元,合计95.07元(自2016年12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以上五项诉讼请求的费用合计人民币30333.1元。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黄倩电话:0755-2108744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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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6

    (2021)粤0309民初96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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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96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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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9601号张汉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汉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960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物业管理费14662.35元,滞纳金2906.14元,合计17568.49元(自2019年1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专项维修基金费800.28元,滞纳金157.9元,合计958.18元(自2019年1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水费148.19元,滞纳金2.65元,合计150.84元(自2021年1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排水费44.64元,滞纳金0.79元,合计45.43元(自2021年1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垃圾处理费39.29元,滞纳金2.83元,合计42.12元(自2021年1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完全支付费用之日止);以上五项诉讼请求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8765.06元。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黄倩电话:0755-2108744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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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7

    (2021)粤0305民初7036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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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70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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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036号顾乃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乃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7036号案件的起诉状(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8年9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168.32元、专项维修资金831.6元、违约金11756.03元(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以后续计至欠费还清之日止)、合计20755.9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转普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8日09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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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8

    (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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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增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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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李增玲:  本院受理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增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给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月按73.2286平方米×2.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二、被告李增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水费500.47元、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公摊水电费151.63元给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地公司负担10元、被告李增玲负担4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632002021-06-1516:00:43:0联系人:胡泳贤、王静贤(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李增玲: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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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9

    (2020)粤0309民初1780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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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178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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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7807号陈节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9民初17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节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6193.5元、专项维修基金费1723.5元和水费1110.67元;二、被告陈节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10181.87元(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之后的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吴嘉雯联系电话:2105039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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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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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17808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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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178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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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7808号崔海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9民初17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海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6193.5元、专项维修基金费1723.5元和水费1174.38元;二、被告崔海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10298.03元(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之后的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吴嘉雯联系电话:2105039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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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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