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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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执11085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10 | 详情 |
2 | (2020)粤0112执6497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1 | 详情 |
3 | (2020)粤0112执5588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6 | 详情 |
4 | (2020)粤0112执5521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3 | 详情 |
5 | (2020)粤0112执5513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3 | 详情 |
6 | (2020)粤0112执5511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3 | 详情 |
7 | (2020)粤0112执5421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7 | 详情 |
8 | (2020)粤0112执294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9 | (2020)粤0112执916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7 | 详情 |
10 | (2020)粤0112执873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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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张芳林,游扬兵,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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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民初1426号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 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游扬兵 张芳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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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民初1426号张芳林、游扬兵、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张芳林、游扬兵、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8月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因疫情原因无法线下进行,本案将改为线上庭审,线上庭审进入方式可以联系本案法官助理张羽(电话021-51237000)。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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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
2 |
开庭传票——张芳林,游扬兵,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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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民初1426号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 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游扬兵 张芳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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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民初1426号张芳林、游扬兵、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张芳林、游扬兵、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7月2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因疫情原因无法线下进行,本案将改为线上庭审,线上庭审进入方式可以联系本案法官助理张羽(电话021-51237000)。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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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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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60号原告徐铮炜诉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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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60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徐铮炜 被告- 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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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860号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徐铮炜诉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服务费678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67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从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退还设备费318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1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从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西院区第二十五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联系人:钟燕梨联系电话:020-83006463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903室538420912021-03-2214:16:16:880(2021)粤0112民初1860号原告徐铮炜诉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诉讼,被告,原告,广州市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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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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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96号原告蒋浩权与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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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96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蒋浩权 被告- 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陈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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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96号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本院受理原告蒋浩权与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浩权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962.4元,由原告蒋浩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承办法官:张春节电话020-83009688书记员:叶梅娟电话020-83009812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邮政编码:510700535374182020-09-0720:34:26:0(2020)粤0112民初396号原告蒋浩权与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送达,广州市,蒋浩权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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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5 |
(2020)粤0112民初3720号原告梁凤瑜与被告刘文琳、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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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720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凤瑜 被告- 刘文琳 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陈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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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720号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本院受理原告梁凤瑜与被告刘文琳、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凤瑜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3元,由原告梁凤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张春节电话020-83009688书记员:叶梅娟电话020-83009812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邮政编码:510700535228542020-09-0116:22:21:774(2020)粤0112民初3720号原告梁凤瑜与被告刘文琳、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送达,广州市,梁凤瑜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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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6 |
(2020)粤0112民初346号原告胡振与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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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46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胡振 被告- 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陈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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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46号陈福林:本院受理原告胡振与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胡振、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二、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振返还特许经营费160000元;三、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振支付返还款160000元的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陈福林对上述第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胡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诉讼费合计4820元,由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534648422020-08-0515:37:03:60(2020)粤0112民初346号原告胡振与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原告,公告,陈福林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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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7 |
(2020)粤0112民初327号原告管小平与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陈波、彭贤国、张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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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27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管小平 被告- 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陈福林 陈波 彭贤国 张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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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27号张明:本院受理原告管小平与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陈波、彭贤国、张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管小平、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二、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管小平返还特许经营费68800元、物料设备款28800元,返还款总计97600元;三、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管小平支付返还款97600元的利息(以97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陈福林对上述第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管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7元,由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23元,由原告管小平负担23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534648412020-08-0515:37:01:354(2020)粤0112民初327号原告管小平与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陈波、彭贤国、张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管小平,原告,被告,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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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8 |
(2020)粤0112民初327号原告管小平与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陈波、彭贤国、张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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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27号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
原告- 管小平 被告- 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陈福林 陈波 彭贤国 张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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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27号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管小平与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陈波、彭贤国、张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2.判令五被告退还《餐饮服务协议》服务费68800元及设备材料款等款项31800元,以上共100600元;3.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1006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6月11日计算至两被告全部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11日)。暂计7273元。以上暂共计107873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22日9时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532044162020-03-1616:26:06:499(2020)粤0112民初327号原告管小平与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陈波、彭贤国、张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判令,原告,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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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9 |
(2020)粤0112民初346号原告胡振与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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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46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胡振 被告- 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陈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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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46号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振与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品牌加盟的《餐饮服务协议书》;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加盟服务费160000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赔偿前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算,最终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5日9时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531850492020-03-1115:52:34:223(2020)粤0112民初346号原告胡振与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判令,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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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10 |
(2020)粤0112民初396号原告蒋浩权诉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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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96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蒋浩权 被告- 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陈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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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96号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本院受理原告蒋浩权诉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马静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加盟费229800元、2800元材料费、3980元收银机费用;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10260元、装修费损失545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4900元;4.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合计5162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6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531705372020-03-0316:33:31:961(2020)粤0112民初396号原告蒋浩权诉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送达,广州市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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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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