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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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兴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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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东方兴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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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刘锋与北京东方兴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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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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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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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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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018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谢凌懿 被告- 北京东方兴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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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0183号原告谢凌懿诉被告北京东方兴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9887.26元(4981.21元x6个月);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27日在北京市出差工作期间被扣发的出差补助1500元(60元/天x25天);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2日禁止出京期间被滞留北京市继续工作无法返昆的出差补助1500元(60元/天x25天);四、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2日在北京市出差工作期间,办公地点出入证的押金及赔偿金200元(100元x2);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即2021年11月23日上午10: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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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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