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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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飞通用(深圳)航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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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91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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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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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飞通用(深圳)航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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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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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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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14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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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143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飞通用(深圳)航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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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434号中飞通用(深圳)航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飞通用(深圳)航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飞通用(深圳)航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224319.51元、水费5810.49元、电费16378.98元、本体维修基金4532.74元,共计250470.86元及违约金(以250470.8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1.32元、保全费2527.1元,共计8348.4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8348.4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348.4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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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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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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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143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飞通用(深圳)航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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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5民初11434号 中飞通用(深圳)航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飞通用(深圳)航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飞通用(深圳)航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224319.51元、水费5810.49元、电费16378.98元、本体维修基金4532.74元,共计250470.86元及违约金(以250470.8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1.32元、保全费2527.1元,共计8348.4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8348.4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348.4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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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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