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仑公路罚[2017]03(41)10044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DR8672/浙DF830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绍兴市柯桥区宝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9月15日13时23分车号为浙DR8672/浙DF830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骆亚线15K+7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7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0750千克,超限575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3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04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7-03-15 | 详情 |
| 2 | 仑公路罚[2017]03(41)10038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DR0917/浙DF201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绍兴市柯桥区宝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9月15日13时33分车号为浙DR0917/浙DF201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骆亚线15K+7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6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9670千克,超限467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3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03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7-03-15 | 详情 |
| 3 | 仑公路罚[2017]03(41)10043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DR8672/浙DF830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绍兴市柯桥区宝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9月19日12时16分车号为浙DR8672/浙DF830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骆亚线15K+7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6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0120千克,超限512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3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04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7-03-15 | 详情 |
| 4 | 仑公路罚[2017]03(41)10040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DR0917/浙DF201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绍兴市柯桥区宝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9月12日13时52分车号为浙DR0917/浙DF201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骆亚线15K+7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6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0120千克,超限512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3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04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7-03-15 | 详情 |
| 5 | 仑公路罚[2018]03(41)10845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DR8672/浙DF830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绍兴市柯桥区宝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6月12日12时38分车号为浙DR8672/浙DF830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25K+2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030千克,超限203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84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 6 | 仑公路罚[2017]03(41)10768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DR0275/浙DF896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绍兴市柯桥区宝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8月19日19时48分车号为浙DR0275/浙DF896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骆亚线15K+7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5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8500千克,超限350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9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76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 7 | 仑公路罚[2017]03(41)10766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DR0275/浙DF896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绍兴市柯桥区宝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9月15日07时11分车号为浙DR0275/浙DF896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骆亚线25K+2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5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9220千克,超限422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9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76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 8 | 仑公路罚[2017]03(41)10767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DR0275/浙DF896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绍兴市柯桥区宝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8月20日10时43分车号为浙DR0275/浙DF896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骆亚线15K+7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8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1650千克,超限665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9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76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 9 | 仑公路罚简[2017]03(41)0081号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7年09月05日,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DR0275的车辆于2017年09月05日09时13分行驶在S320骆亚线15K+750M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0.0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8吨。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DR0275为绍兴市柯桥区宝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李小良。本机关于2017年09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仑公路罚告简[2017]03(41)008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 10 | 镇公路罚[2017]03(41)10421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限定标准,涉嫌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有检测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限定标准,拟给予罚款15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