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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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金达信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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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467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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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10 | 2017-04-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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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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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达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何耀文 熊斌 陈军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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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12号何耀文(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南坊大路19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719670520167X);熊斌(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709-171号50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21002197801103872);陈军亮(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紫溪市镇银花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1122199012032612):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达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何耀文、熊斌、陈军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程序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返款协议、关于催收欠款的律师函及快递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四被告共同清偿原告本金27264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国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剑军、刘艳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09时15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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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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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12号熊斌、陈军亮(撤回对其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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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达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何耀文 熊斌 陈军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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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12号熊斌(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709-171号50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21002197801103872);陈军亮(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紫溪市镇银花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1122199012032612):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达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何耀文、熊斌、陈军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原告广东金达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军亮、熊斌的起诉。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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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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