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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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豪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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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663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华蓥豪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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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06 |
2 |
秦德聪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高冬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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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民初892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秦德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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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29 |
3 |
重庆抱团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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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79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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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25 |
4 |
董荣华、余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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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5民终61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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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29 |
5 |
内江市源勇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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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民终46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内江市源勇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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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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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章清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邹章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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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4民终64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侯章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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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26 |
7 |
秦大平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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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12527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原告-秦大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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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25 |
8 |
重庆市璧山区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陈有康汤国兵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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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20财保1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赛源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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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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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通明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邦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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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56民初127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胡通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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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7-16 |
10 |
渝北区腾发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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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财保8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渝北区腾发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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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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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54民初614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彭举成 重庆市松达工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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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G40 | 2020-10-27 |
2 | (2020)渝0103民初36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唐拥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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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103 | 2020-10-15 |
3 | (2020)渝0103民初36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唐拥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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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75 | 2020-10-11 |
4 |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冯林 冉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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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G29 | 2020-10-11 |
5 | (2020)渝0114民初631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华洪 被告- 冉锐 冯林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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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G112 | 2020-09-30 |
6 | (2020)渝02民终237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勇 被告- 谭祖友 张小华 彭举成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松达工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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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126 | 2020-09-30 |
7 | (2020)渝02民终237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勇 被告- 谭祖友 张小华 彭举成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松达工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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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126 | 2020-09-30 |
8 | (2017)渝0154民初614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张传洪 被告-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彭举成 杨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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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G106 | 2020-09-24 |
9 | (2019)渝0103民初196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邱婧 被告-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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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66 | 2020-08-30 |
10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潘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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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G56 | 2020-06-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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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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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初90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余运泽 龙长春 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郭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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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余运泽、郭婷、龙长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该案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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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2 |
(2018)渝0104民初62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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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民初62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涂勋梅 被告- 李小军 龙伟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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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4民初6224号李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涂勋梅诉被告李小军、龙伟、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程序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自2018.1.11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决确认被告二、被告三在被告一应承担的第一项诉请债务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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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3 |
(2018)渝0104民初62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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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民初62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涂勋梅 被告- 李小军 龙伟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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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4民初6225号李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涂勋梅诉被告李小军、龙伟、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程序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自2018.1.11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决确认被告二、被告三在被告一应承担的第一项诉请债务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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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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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34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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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34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唐艳萍 当事人-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朱敬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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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3民初13460号朱敬菊:本院受理的原告唐艳萍与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朱敬菊、第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黎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3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艳萍借款本金550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及以借款本金5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起至前述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前述应付利息款项应扣减已支付利息140万元);二、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艳萍律师费20万元、保全担保费12000元;三、被告朱敬菊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唐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56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0656元,由原告唐艳萍负担2656元,由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8000元,并由被告朱敬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9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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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5 |
(2017)渝0103民初257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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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57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龙坡区中梁山楚渝木材经营部 当事人- 九龙坡区中梁山楚渝木材经营部 被告-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中梁山广恒信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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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25784号九龙坡区中梁山广恒信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楚渝木材经营部诉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广恒信建材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3民初2578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楚渝木材经营部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0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楚渝木材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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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6 |
(2017)渝0154民初61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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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614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张传洪 被告-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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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54民初6145号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69号附35号1-3彭举成(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412016217):本院受理原告张传洪诉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0961646.17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300万元,并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方的误工等损失6127121.66元;3、本案诉讼费用998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40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2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18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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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
7 |
(2018)渝05民终33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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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5民终3356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重庆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邓尚平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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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5民终3356号重庆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尚平: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尚平及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5民终335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二审查明的新事实,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14582号民事判决;二、重庆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尚平就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53号7-6号房屋(即星都花园皇星阁7层D2房屋)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三、重庆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配合办理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53号7-6号房屋(即星都花园皇星阁7层D2房屋)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四、重庆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尚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配合办理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53号7-6号房屋(即星都花园皇星阁7层D2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五、在办理完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53号7-6号房屋(即星都花园皇星阁7层D2房屋)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抵押权注销登记后30日内,重庆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合办理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53号7-6号房屋(即星都花园皇星阁7层D2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53号7-6号房屋(即星都花园皇星阁7层D2房屋)过户给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16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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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8 |
(2018)渝0106民初41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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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418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清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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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6民初4186号张清林:本院受理的(2018)渝0106民初4186号原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清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09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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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9 |
(2018)渝0103民初134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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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34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唐艳萍 当事人-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朱敬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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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3民初13460号朱敬菊:我院受理原告唐艳萍诉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朱敬菊及第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黎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3460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4日至,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289.6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40万元,应支付利息为149.6万元;支付以5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377677元;支付以借款本金5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万元、诉讼担保费2万元;3、判令被告朱敬菊对上述第1、第2向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朱敬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2月4日,原告于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借款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借6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出借600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仅于2017年1月26日支付利息140万元,但被告一直未归还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2017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朱敬菊签订了《借款确认协议》约定,截至2017年12月4日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分三笔偿还该笔借款,被告朱敬菊对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仅于2018年2月4日支付原告50万元后未在偿还任何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第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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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
10 |
(2017)渝0103民初257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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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57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九龙坡区中梁山楚渝木材经营部 被告-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中梁山广恒信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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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25784号九龙坡区中梁山广恒信建材经营部:我院受理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楚渝木材经营部诉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广恒信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25784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6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从2015年5月26日起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月息3%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0元,担保费6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8月7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2楼第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五月八日联系人:付佃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400010电话:023-63695396刊登日期:2018年05月08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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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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