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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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蒲实与上海常青溢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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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24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蒲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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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17 |
2 |
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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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31107号 | 无 |
原告-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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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8-09 |
3 |
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梦想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第七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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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32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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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4-26 |
4 |
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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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31107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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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2-05 |
5 |
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顾晓霞、深圳市常青溢汇投资咨询企业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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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6民特119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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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7 |
6 |
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张燕、深圳市常青溢汇投资咨询企业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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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6民特109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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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7 |
7 |
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王丹、深圳市常青溢汇投资咨询企业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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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6民特121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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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7 |
8 |
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钱枢、深圳市常青溢汇投资咨询企业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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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6民特116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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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7 |
9 |
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武文明、深圳市常青溢汇投资咨询企业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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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6民特120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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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7 |
10 |
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施莹、深圳市常青溢汇投资咨询企业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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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6民特108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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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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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3587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1 | 详情 |
2 | (2020)粤0391执3565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0 | 详情 |
3 | (2020)粤0391执3542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9 | 详情 |
4 | (2020)沪0101执6372号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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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市常青恒丰三号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常青溢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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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24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蒲实 被告- 深圳市常青恒丰三号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玲 上海常青溢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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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2412号深圳市常青恒丰三号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常青溢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玲,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蒲实诉深圳市常青恒丰三号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常青溢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玲,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诉请:1、请求被告深圳市常青恒丰三号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清算分配款112.86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常青恒丰三号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上述清算分配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日0.1%向原告支付以上清算分配款逾期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日;3、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常青溢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玲,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投资款本金差额补足款40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常青溢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玲,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述投资本金差额补足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日0.1%向原告支付以上清算分配款逾期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日;5、请求被告上海常青溢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玲对上述诉请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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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2 |
(2020)粤0391执358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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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358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殷嘉钰 被告- 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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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587号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殷嘉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崇劳人仲案字(2020)第343号0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5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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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3 |
(2020)粤0391执356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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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356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筱莉 被告- 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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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565号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筱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崇劳人仲案字[2020]第34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5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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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4 |
(2020)粤0391执354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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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354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丁志强 被告- 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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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542号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丁志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崇劳人仲案字[2020]第34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5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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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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