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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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陆美秀、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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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30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陆美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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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28 |
2 |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健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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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民初25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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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9-26 |
3 |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玉云、李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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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民初275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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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26 |
4 |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文龙、柯爱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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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民初16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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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8-06 |
5 |
刘锦强与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宝珠、伍牛仔、李伟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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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8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锦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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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08 |
6 |
刘锦强与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宝珠、伍牛仔、李伟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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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8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锦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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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08 |
7 |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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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执复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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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02 |
8 |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俊辉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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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34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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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9-29 |
9 |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忠辰、陆茗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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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民初8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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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20 |
10 |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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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执恢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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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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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784民初12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鹤山市伟汇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富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吕均锋 吕钧 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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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04 | 2019-01-13 |
2 | (2018)粤0784民初18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少青 吴少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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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8-12-16 |
3 | (2018)粤0784民初12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鹤山市伟汇贸易有限公司 吕钧 广东富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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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8-12-16 |
4 | (2018)粤0784民初18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锦泉 林锦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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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8-12-16 |
5 | - | -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鹤山市新业投资有限公司 傅耀源 黄青发 莫美兴 黄根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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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86G87中缝 | 2018-11-22 |
6 | (2018)粤0784民初1051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惠全 鹤山市新业投资有限公司 傅耀源 黄青发 王淑华 潘艳琼 林妙贞 叶小文 莫美兴 陈沃堂 方图 黄根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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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53 | 2018-11-08 |
7 | (2018)粤0784民初2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区潮帮 李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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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8-10-21 |
8 | (2018)粤0784民初22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兆文 梁杰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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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8-09-27 |
9 | (2018)粤07民终19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凌仲文 李国文 鹤山市同政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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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0 | 2018-09-11 |
10 | (2018)粤0784民初12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鹤山市伟汇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富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吕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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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81 | 2018-08-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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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784民初2161号补缴诉讼费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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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志明 陈火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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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李志明、陈火群: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明、陈火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们承担案件诉讼费1470.54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粤0784民初2161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470.54元(金额大写:壹仟肆佰柒拾元伍角肆分)。如果你们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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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2 |
(2020)粤0784民初1597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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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任永亮 谢志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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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任永亮:本院受理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永亮、被告谢志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84民初15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鹤山市人民法院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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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3 |
(2019)粤0784民初3755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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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健财 麦金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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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李健财、麦金兰:本院受理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健财、麦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3755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转程序裁定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20年8月1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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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4 |
(2019)粤0784民初2219号补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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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振威 谢丽萍 骆伟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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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84民初2219号马振威、谢丽萍、骆伟超:本院受理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振威、谢丽萍、骆伟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们共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94.66元,保全费6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094.66元,保全费620元[合共诉讼费1714.66元(金额大写:壹仟柒佰壹拾肆元陆角陆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粤0784民初2219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你们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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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5 |
(2019)粤0784民初2159号补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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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思维 马振威 骆伟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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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84民初2159号黄思维、马振威、骆伟超:本院受理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思维、马振威、骆伟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们共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25.90元,保全费3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325.90元,保全费320元[合共诉讼费645.90元(金额大写:陆佰肆拾伍元玖角正)]。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粤0784民初2159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你们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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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6 |
(2019)粤0784民初2037号补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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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文杰辉 文海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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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84民初2037号文杰辉、文海朋:本院受理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杰辉、文海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们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769.25元,保全费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769.25元,保全费500元[合共诉讼费1269.25元(金额大写:壹仟贰佰陆拾玖元贰角伍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粤0784民初2037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你们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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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7 |
(2019)粤0784民初1729号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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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 肇庆市高要区振业水产有限公司 肇庆市振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扬波 谭活潮 李振强 李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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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振业水产有限公司、肇庆市振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扬波、谭活潮、李振强、李建强:本院受理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振业水产有限公司、肇庆市振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扬波、谭活潮、李振强、李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172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9638.96元(已减半收取)、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24638.96元,由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9277.92元和诉前保全费5000元,本院应退回原告受理费19638.96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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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8 |
(2019)粤0784民初1605号补缴诉讼费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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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贤军 李桂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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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84民初1605号张贤军、李桂回: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贤军、李桂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们承担案件诉讼费3110.81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粤0784民初1605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3110.81元(金额大写:叁仟壹佰壹拾元捌角壹分)。如果你们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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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9 |
(2019)粤0784民初216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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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志明 陈火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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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李志明、陈火群:本院受理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明、陈火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明签订的编号为0500003201700208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李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639.08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暂计至2019年6月10日的利息为2182.01元,罚息为1044.26元,复息为156.02元;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0500003201700208的《个人借款合同》及编号为0500003201700208001的《借款借据》的约定另行计算);三、被告陈火群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李志明欠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54元,保全费570元,合共诉讼费1470.54元(已由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李志明、陈火群共同负担。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470.5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志明、陈火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诉讼费1470.54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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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10 |
(2019)粤0784民初221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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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振威 谢丽萍 骆伟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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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马振威、谢丽萍、骆伟超:本院受理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振威、谢丽萍、骆伟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振威于2015年12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0700003201500264的《个人借款合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被告马振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340.28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暂计至2019年6月6日的利息为2698.47元、罚息为606.25元、复息为141.79元;从2019年6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按编号为0700003201500264的《个人借款合同》及编号为0700003201500264001的《借款借据》的约定另行计算);三、被告谢丽萍、骆伟超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马振威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94.66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共诉讼费1714.66元,由被告马振威、谢丽萍、骆伟超共同负担(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一审案件诉讼费1714.66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马振威、谢丽萍、骆伟超共同负担的一审案件诉讼费1714.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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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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