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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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博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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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736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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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8 |
2 |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地素贸易有限公司、宫本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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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执2653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申请执行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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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6-30 |
3 |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Martijn BAL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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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5民初2293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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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29 |
4 |
安徽佳宝服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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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11552号 | 无 |
原告-安徽佳宝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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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2-18 | 2021-04-05 |
5 |
安徽佳宝服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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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11547号 | 无 |
原告-安徽佳宝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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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2-18 | 2021-04-05 |
6 |
(2019)粤0304执32159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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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215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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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30 |
7 |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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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81民初60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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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1-03-16 |
8 |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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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67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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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1-30 |
9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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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行审511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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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10-15 |
10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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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行审505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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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10-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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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邱验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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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2815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邱验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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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28157号邱验斌:本院受理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邱验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84175.5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月1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漕路128号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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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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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776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露 谭孟军 陈焕 陈红艳 胡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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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7763号胡斌、谭孟军、陈红艳、周露、陈焕:本院受理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胡斌、谭孟军、陈红艳、周露、陈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02-1414:3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于是审理。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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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阳金花,徐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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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773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馨 阳金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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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7739号阳金花,徐馨:本院受理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阳金花,徐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2022-02-1414:0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于是审理。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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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4 |
(2019)粤0303民初367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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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67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服可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华尚嘉美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华尚天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 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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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华尚天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服可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华尚嘉美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的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36757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36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3090.82元,并分别以247697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247697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247696.82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8033.33元,并以580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868.17元,并分别以33623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33623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33622.17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四、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应就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对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应就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对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应就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对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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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5 |
(2019)粤0303民初367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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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67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 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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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05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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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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