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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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地税稽罚[2017]15号 |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
1、2013年度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发放个人(非本单位职工)礼品416883.00元,通过“劳动保护费”科目列支发放个人(非本单位职工)礼品81000.00元,通过“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发放个人(非本单位职工)礼品103680.00元,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20312.60元;2014年度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发放个人(非本单位职工)礼品280731.00元,通过“劳动保护费”科目列支发放个人(非本单位职工)礼品335000.00元,通过“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发放个人(非本单位职工)礼品78462.00元,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38838.60元;2015年度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发放个人(非本单位职工)礼品894013.00元,通过“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发放个人(非本单位职工)礼品104096.00元,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99621.80元。以上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458773.00元。2、2013年10月与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4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20.00元。2014年8月与王劲松、王飞泉签订租房协议,租金总额1782366.33元,未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782366.33*0.1%=1782.40元。2014年9月与台州市鹿都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临海湖星村镇银行白水洋支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916855.00元,未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75.10元。2015年7月与马兴考签订租房协议,租金总额327822.00元,未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27.80元。2015年7月与李叔差签订租房协议,租金金额327822.00元,未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27.80元。2015年7月与马成国签订租房协议,租金金额770185.00元,未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少申报缴纳印花税770.20元。2015年12月与湖州南浔南林广告设计中心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344449.25元,未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03.30元。以上合计少缴印花税3706.60元。3、2015年度应计利息收入100331247.97元(包括当年度所冲减逾期利息收入1645606.99元),手续费及佣金收入303572.38元,其他业务收入13016.60元,以上收入中包括免征营业税小额贷款息收入3474398.23元;2015年金融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97173438.72元,已申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95527831.73元,少申报计征依据1645606.99元。少缴金融业营业税49368.21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55.77元;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规定,对少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少扣税款50%罚款计229386.5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偷税行为,处少缴印花税税款一倍的罚款,计3706.60元,处少缴营业税税款一倍的罚款,计49368.21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倍的罚款,计3455.7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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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台银监罚决字〔2017〕2号 | 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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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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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0011号 | 应明顺 | 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40 | 无效 | - |
2 | (临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0010号 | 应明顺 | 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6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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