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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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林素艳、陈良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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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5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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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02 |
2 |
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丽琴、林素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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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6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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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02 |
3 |
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春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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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34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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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30 |
4 |
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魏媛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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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4032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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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1-09-10 |
5 |
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辛君惠、辛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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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0704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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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5-12 |
6 |
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惠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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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855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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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0-04-15 |
7 |
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罗俊华、林淑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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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5905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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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21-07-12 |
8 |
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均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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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87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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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4-17 | 2019-05-29 |
9 |
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罗均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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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4003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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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1-27 | 2019-01-08 |
10 |
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于露菁彭丽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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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3653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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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7-03 | 2018-10-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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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执560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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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5603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魏媛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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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5603号魏媛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240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执56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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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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