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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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佳联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磊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新金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章电热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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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佳联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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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佳联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磊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新金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章电热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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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佳联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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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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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36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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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36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佳联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章电热器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磊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深汕特别合作区新金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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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3685号东莞市磊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佳联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磊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新金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章电热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368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二、三支付原告货款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2、判决被告一、二、三支付原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6%的利率,从2018年02月0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金额为42904元)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3日09时15分在观澜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杨雪怡电话:0755-2105237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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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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