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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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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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审前调373号 | - |
原告- 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潮歌娱乐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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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3审前调373号 深圳市潮歌娱乐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 上诉人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潮歌娱乐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审前调37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上诉人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6003号 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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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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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审前调372号 | - |
原告- 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哈啰客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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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3审前调372号 深圳市哈啰客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哈啰客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审前调37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7.50元,减半收取计693.75元,由上诉人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6003号 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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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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