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睢市监罚〔2020〕B074号 | 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参照《河南是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给予以下处罚: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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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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