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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颐澄元

    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406号1号楼2层203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王彦淼,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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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20民初48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元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彦淼 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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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20民初4815号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王彦淼: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元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王彦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20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如下:一、被告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元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王彦淼对被告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向原告上海元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诉讼费用3,590元,由被告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王彦淼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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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9
    2

    送达裁判文书——王彦淼,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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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20民初20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元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彦淼 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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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20民初2061号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王彦淼: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元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王彦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0120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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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6
    3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彦淼,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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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20民初48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元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彦淼 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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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20民初4815号王彦淼、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元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彦淼、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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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彦淼,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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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20民初20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元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 王彦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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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20民初2061号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王彦淼: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元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颐澄元科技有限公司、王彦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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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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