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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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执1322号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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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1322号之一公告(大裁定、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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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1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儋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陈扬文 曲亮 三亚禾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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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1322号之一三亚禾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儋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曲亮: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禾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儋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扬文、曲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1322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其中,(2021)琼0108执1322号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000元的财产;限制消费令载明: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信决定书载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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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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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14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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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140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海南儋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三亚亚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姜远鹏 海口以撒明光酒店有限公司 金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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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1409号姜远鹏、金美英、海口以撒明光酒店有限公司、三亚亚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儋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远鹏、金美英、海口以撒明光酒店有限公司、三亚亚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2021年4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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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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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1322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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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1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扬文 海南儋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三亚禾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曲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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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1322号三亚禾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儋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曲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禾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儋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扬文、曲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13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三亚禾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935353.90元、2018年5月16日至6月3日的违约金12573.64元以及自2018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起止的违约金(按未结货款的每日0.01%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848761.42元)。二、被执行人三亚禾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服务费261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8306.40元。三、被执行人海南儋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三亚禾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人民币7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执行人陈扬文、曲亮对被执行人三亚禾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2361.67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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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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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财保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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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财保18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海南儋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曼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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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财保18号王曼华: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海南儋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曼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琼0107财保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曼华名下位于海口市人民路沿江三西街13号海南大学40栋401房,期限为三年。因你方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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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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