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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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明纯、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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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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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傅文密、苏翠莲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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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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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陈城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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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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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许明国、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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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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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刘禄祥、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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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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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许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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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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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洪祖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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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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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罗统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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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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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龚秀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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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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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林民、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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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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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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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81民初464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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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8-24 |
2 | (2017)闽0581民初480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被告- 吴文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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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1-26 |
3 | (2017)闽0581民初484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被告- 吴雅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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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12-22 |
4 | (2017)闽0581民初317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被告- 陈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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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12-06 |
5 | (2017)闽0581民初484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被告- 吴雅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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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16 |
6 | (2017)闽0581民初404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被告- 田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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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01 |
7 | (2017)闽0581民初6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被告- 张英东 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度假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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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7-19 |
8 | (2016)闽0581民初2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黄丽微 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度假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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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6-11-17 |
9 | (2015)狮民初字第12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陈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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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师宗县人民法院 | G08 | 2016-08-28 |
10 | (2016)闽0581民初31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被告- 郑晓燕 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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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6-08-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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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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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207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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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GD05):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2075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笔录告知确认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和被告1签订的《石狮中骏黄金海岸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SYQZ-ZS-HJHA20040的《石狮中骏黄金海岸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为SYQZ-ZS-HTHJHA21008-Z的《石狮中骏黄金海岸房屋租赁合同之经营品牌变更协议书》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合同总标的8550000元)。2、被告1已向原告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0元不予返还。3、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合同项下拖欠的租金合计400000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和水电公摊等能源费28309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4、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被告1拖欠的租金和水电公摊费428309元为基数,按照日0.5%的标准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6日为261766.99元。5、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50000元(租赁房间数量50间×45000元)。6、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免租期间(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合计100000元。7、被告1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原告返还石狮中骏黄金海岸大观园3号楼SOHO12-13层合计50间房屋(详见租赁合同附件1《租赁房屋清单》)及屋内装修、附属物品及设施设备等;逾期未返还房屋及屋内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的,被告1应向原告支付相应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按照合同终止时相应房屋的日租金(日租金=33.33元/日/间=1000元/月/间÷30日)的双倍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腾空返还商铺之日止。8、被告2对上述第3、4、5、6、7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被告1、被告2和被告3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将被告3名下的特种经营许可证(石公特2019字第003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石公消安检字2019字第002号)、食品经营许可证(JY23505810132771)、卫生许可证(狮卫公字2019第YG-003号)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GD05)变更至原告名下的相关手续。10、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1、被告2、被告3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8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六月二日联系人:邱长途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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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伟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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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216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被告- 陈晓涵 陈伟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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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伟兵(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4****371X):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涵、陈伟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2165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项人民币(币种下同)71691.19元及利息(利息以两被告未清偿的款项71691.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原告垫付之日起即2020年01月02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约7701.44元);2、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即址于石狮市永宁镇中骏黄金海岸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实际代偿的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7月21日9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蔡芳桅书记员:陈莹莹联系电话:0595-88905003、8890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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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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