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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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诸市监案字(2016)1022号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一)伪造、冒用须经依法批准、许可的标志、证明,或者使用已被取消的标志、证明;……”的规定。属于在包装物上伪造须经依法批准、许可的标志、证明和使用已被取消的标志、证明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予以纠正或者消除违法状态,并按照本章规定予以处罚:(一)责令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二)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有关商品;(三)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四)责令并监督消除商品上的违法标识;(五)责令并监督销毁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模具、印版等专用工具;(六)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且难以做技术处理的,收缴或者监督销毁。”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监督销毁有违法标识的680只包装盒,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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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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