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东方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正常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6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何玉平等与北京市和平里医院等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民申2320号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何其维
    何其能
    何玉平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07-13
    2

    于凤禅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01民初11372号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于凤禅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9-29
    3

    张瑞海与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投与答复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3行终225号 行政复议

    上诉人-张瑞海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4-30
    4

    张瑞海与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投诉答复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3行终225号

    上诉人-张瑞海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4-29
    5

    王立达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民申163号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王立达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2-07
    6

    张瑞海与北京市司法局等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京0112行初521号

    原告-张瑞海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1-14 2021-04-19
    7

    何玉平等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京02民终9994号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何其维
    何其能
    何玉平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29
    8

    石恩旭等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京02民终10322号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石恩旭
    石淑香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0-12-03
    9

    王立达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京02民终9585号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王立达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0-11-04
    10

    何玉平等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京0101民初1657号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何其维
    何其能
    何玉平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0-12-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民初48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民初4892号 侵犯商业秘密罪

    原告- 该公司董事。委托 黄兰诗 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薇 身份证号码 六福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号广发综合楼 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 商振宇 福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出生 该公司董事长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号广发综合楼#。法定代表人 楼及楼。授权代表 张德清 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 中国香港新界沙田安耀街号新都广场楼 当事人-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 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州六福首饰有限公司 六福珠宝首饰厂(番禺)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深圳中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 六福珠宝(深圳)有限公司 六福珠宝营销策划(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 张德清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4892号原告: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新界沙田安耀街2号新都广场15楼、20楼、25楼及27楼。授权代表:黄兰诗,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振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85号广发综合楼403#。法定代表人:张德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德清,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85号广发综合楼403#,身份证号码:422201196511110856。原告六福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禧六福公司)、张德清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振宇、高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六福”系列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包括停止在经营过程中以任何形式使用“禧六福”、“HEILUKFOOK”字样;2、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香港禧六福”、“香港禧六福珠宝”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原告企业字号近似的“禧六福”作为其企业字号,在合理的期限内到工商行政部门将侵权企业字号予以变更;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在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且其虚假编造中国香港背景,擅自使用与原告企业字号相近似的企业名称,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张德清作为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实际经营中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原告的“六福珠宝”品牌是香港四大珠宝品牌之一,是中国香港及中国内地主要珠宝零售商之一,六福集团于1991年成立,1997年5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早在1994年就已开始进军内地市场,经历近三十年的经营,“六福珠宝”已经成为全球认知的奢侈品牌,在中国香港及中国大陆地区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声誉。原告享有“六福”系列商标的专用权。第944398号“六福”商标由原告于1995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珍珠(宝石),宝石,装饰品(珠宝)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13日。第1386339号“lukfook”商标由原告于1999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未加工的金或金箔,未加工或未打造的银、镀金物品,银饰品,胸针(珠宝),耳环、翡翠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第3576754号“六福珠宝LUKF00KJEWELLERY”商标由原告于2003年6月2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银饰品,手镯(珠宝),小饰物(珠宝),链(珠宝),珍珠(珠宝),宝石,戒指(珠宝),耳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20日。2、自进入内地市场以来六福珠宝品牌影响力不断攀升,跻身成为中国内地品牌价值排名前三的珠宝商,于2012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7年被列为全球百强奢侈品公司第二十八位。销售方面,品牌店遍及全国31个省、取得了全国大中型城市黄金珠宝市场可观的市场份额。宣传方面,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累积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荣誉方面,“六福珠宝”品牌取得了很多荣誉。二、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侵权行为表现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在明知“六福”系原告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以加盟形式开设店铺经营珠宝类产品,并在店铺门头、招牌上使用“禧六福珠宝”“HEILUKFOOK”等文字,造成了对原告“六福”系列商标的混淆。在销售过程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禧六福”品牌,并称其为“香港禧六福”品牌。在宣传过程中,在其网站及宣传材料中,使用“禧六福”文字。在招商加盟过程中使用了“禧六福”或“香港禧六福”文字,其在网站上使用“十店同开禧六福、六福文化佑中华”宣传语,直接使用原告“六福”商标进行宣传,并在发送给加盟商的《加盟合同》及《加盟手册》中标注“禧六福”品牌,引导加盟商误认其品牌与原告“六福”品牌存在关联关系。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未经许可,在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地区摹仿“六福”“LUKF00K”商标,并在其开设的店铺招牌、宣传材料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禧六福”“HEILUK 收起

    ... 展开
    2021-05-24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