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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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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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9行审366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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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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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小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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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执16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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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4-19 | 201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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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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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04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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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10-31 | 2019-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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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周祥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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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执42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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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9-11 | 2018-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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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文玉林重庆玉鼎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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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84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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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9-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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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舒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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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84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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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6-19 | 2019-10-22 |
| 7 |
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世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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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84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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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6-19 | 2018-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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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冉维友重庆玉鼎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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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95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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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1-24 00:00:00 | 2017-12-18 |
| 9 |
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游显刚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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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执69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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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26 | 2017-10-27 |
| 10 |
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周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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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1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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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20 | 2017-12-1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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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84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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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84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冉维友 文玉林 谢雪琴 重庆玉鼎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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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8476号文玉林、谢雪琴: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冉维友、文玉林、谢雪琴、重庆玉鼎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8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冉维友、文玉林、谢雪琴、重庆玉鼎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421,129元,并支付从2016年11月27日起以421,1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至本清时止。案件受理费7,620元,由被告冉维友、文玉林、谢雪琴、重庆玉鼎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在支付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签发人:杨恒云经办人:胡国华联系电话:023-6721150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8月22日上传日期:2018年8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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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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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84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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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84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玉鼎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冉维友 文玉林 谢雪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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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8476号文玉林、谢雪琴: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玉鼎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冉维友、文玉林、谢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货款421129元。2、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资金占用损失,从2016年11月27日起以421129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时止。3、四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8月9日9时30分在渝北区茨竹镇茨竹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杨恒云联系电话:(023)6721150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签发人杨恒云经办人胡国华刊登日期:2018年5月17日上传日期:2018年5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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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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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1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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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1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周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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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2115号谢周祥: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周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12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谢周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92053元;二、被告谢周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92053元的资金占用损失(该资金占用损失以692053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损失的总额以346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0元,由被告谢周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叶守忠联系电话:(023)671889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1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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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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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9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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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9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冉维友 文玉林 谢雪琴 重庆玉鼎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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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4952号冉维友、文玉林、谢雪琴、重庆玉鼎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冉维友、文玉林、谢雪琴、重庆玉鼎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依法判决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21129元;2、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给原告,其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10月27日起以4211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4952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3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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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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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9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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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9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海 陈先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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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4947号陈海、陈先禄: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陈先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4413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6年1月1日起,以所欠货款6441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90元,由被告陈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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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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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1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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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1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谢周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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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2115号谢周祥: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谢周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92053元。2.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资金占用损失给原告,其计算方式为从2017年5月8日起以6920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时止,起诉时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9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叶守忠联系电话:023-671889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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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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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9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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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9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海 陈先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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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4947号陈海、陈先禄: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陈先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44133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资金占用损失给原告,其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1月1日起以6441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时止;3、依法判令被告陈先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4947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4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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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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