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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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等与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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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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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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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上诉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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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等与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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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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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经营部等与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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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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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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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上诉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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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等与成都玖鑫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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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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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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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民终15391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东盟经贸有限公司 四川成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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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2 | 2020-07-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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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91民初16011号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与被告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东盟经贸有限公司、四川成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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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6011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省东盟经贸有限公司 四川成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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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6011号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与被告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东盟经贸有限公司、四川成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800元,由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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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2 |
(2018)川0191民初16011号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与被告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东盟经贸有限公司、四川成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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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6011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省东盟经贸有限公司 四川成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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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6011号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与被告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东盟经贸有限公司、四川成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四川省东盟经贸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四川省东盟经贸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四川成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四川王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的股权转让行为;2、被告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东盟经贸有限公司、四川成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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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3 |
(2018)川0191民初16012号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与被告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万合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公告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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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6012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万合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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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6012号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与被告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万合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四川万合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四川成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4.39%股权的股权转让行为;2、被告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万合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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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4 |
(2018)川01民初2794号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诉被告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王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万合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言庆融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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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2794号 | - |
原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王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万合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张言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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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初2794号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证券营业部诉被告成都中益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王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万合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言庆融资融券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13时30分在本院(东区)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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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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