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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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荣与海口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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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25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加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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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07-29 |
2 |
刘加荣与海口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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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加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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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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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琼0108民初14408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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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44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林诗 被告- 海口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海口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林玉兰 林尤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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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4408号林尤权、林玉兰:本院受理原告林诗诉被告海口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海口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尤权、林玉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被告一因违反《企业经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履行承包合同规定而投入厂房基建等项目设施的资金人民币贰佰肆拾万伍仟捌佰捌拾贰元整(¥2,405,882元),因原告一违约而使承包后的京海厂无法恢复生产,造成投入资金占用11年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壹佰柒拾万贰仟陆佰贰元肆角捌分(¥1,702,602.48元)(利息计算根据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五年以上)自2005年8月5日产房设施建成,试产开业至2016年11月30日拆迁补偿款到原告银行账户为此,)。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其违约处置已承包的生产机械设备后,原告为履行承包合同义务与恢复生产的需要而增加购买的生产设备承插式制管模具费人民币亿拾柒万叁仟贰佰元整(¥173100.00)。两项款项合计1,875,702.48元。3、鉴于目前被告一已被被告二所兼并吸收,故判被告二因被告一无力清偿上述债务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4、判被告承担该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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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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