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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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价检处[2016]25号 | 市物价局 |
杭州市物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价检处〔2016〕25号 当事人: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民强 组织机构代码证:25390078-7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中闽大厦21F2101-210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003号)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6]93号)文件要求,本机关于2016年9月期间,对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12月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 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经营的机组台数及型号1*3MW,2015年上网电量874.97万千瓦时,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17%,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年比例为78.24%,烟尘超标排放年比例为20.15%。其中烟尘超标一倍以上且无免责理由比例为2.53%。 在此期间,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违反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的情况下,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仍执行了环保电价政策。共计多收价款72206.9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以及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检测数据、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提供的电量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2016年11月16日向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送达《检查情况告知书》(杭价检情〔2016〕22号),将调查取证的情况进行了书面反馈,并于2016年11月21日向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杭价检退〔2016〕7号),责令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限期退还多收价款7220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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