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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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发光、周会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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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12民初683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左发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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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08 |
2 |
2706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淮阴区建盛钢管扣件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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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民终27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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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7-31 |
3 |
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安诚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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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民辖终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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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6-29 |
4 |
778左发光与周会庆、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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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12民初778号之三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左发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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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30 |
5 |
黄巧军与周会庆、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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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12民初9605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黄巧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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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29 |
6 |
9604马学波与周会庆、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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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12民初9604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马学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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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29 |
7 |
淮安诚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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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12执保497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淮安诚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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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30 |
8 |
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淮安市清河区振宇钢模租赁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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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民辖终4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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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16 |
9 |
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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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终131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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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30 |
10 |
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江市震泽明生彩板活动房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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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终152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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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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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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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63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被告- 秦国建 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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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09-1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633号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原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19)苏0111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本院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76861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佳印图文设计工作室诉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陈晨诉被告南京一览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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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2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佳印图文设计工作室诉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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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49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市浦口区佳印图文设计工作室 当事人- 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南京刚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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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佳印图文设计工作室诉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9-1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4990号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京市浦口区佳印图文设计工作室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公司偿还原告的2019年8月23日-2020年1月2日广告制作费,共计肆仟肆佰伍拾壹元整(¥:4451元);2、判决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5%的违约金金额;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九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76857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孙笑笑诉被告南京刚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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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3 |
原告陈晨诉被告南京一览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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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136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晨 当事人- 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南京一览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一览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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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晨诉被告南京一览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09-1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1366号南京一览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陈晨诉被告南京一览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南京一览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晨定作款31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7686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常德喜诉被告南京大宅远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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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4 |
原告钟孝琴、王林诉被告周兴超、南京市安选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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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27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钟孝琴 王林 当事人- 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房屋 南京市安选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周兴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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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孝琴、王林诉被告周兴超、南京市安选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8-1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271号周兴超、南京市安选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钟孝琴、王林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300元;2、被告支付物业费720元;3、被告支付房租费8400元;4、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收回房屋;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八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76857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申请人王金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发琪死亡公告下一篇原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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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5 |
原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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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63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被告- 秦国建 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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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08-1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633号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本院对原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76861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钟孝琴、王林诉被告周兴超、南京市安选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胡砚斌诉被告张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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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6 |
原告胡砚斌诉被告张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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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1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胡砚斌 当事人- 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房屋 张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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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砚斌诉被告张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08-1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1690号张灼:本院受理原告胡砚斌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承办法官:谢明联系电话:025-83768633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张玉琴诉被告李子虎、南京寒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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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7 |
原告陈晨诉被告南京一览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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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136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晨 当事人- 南京鑫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一览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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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晨诉被告南京一览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6-1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1366号南京一览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晨诉被告南京一览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十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76856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南京鑫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国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许忠结、王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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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8 |
原告南京鑫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国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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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55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鑫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秦国建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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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鑫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国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06-1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5535号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本院对原告南京鑫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76861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起升木料经营部诉被告梅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陈晨诉被告南京一览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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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9 |
原告南京鑫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国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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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55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鑫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秦国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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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5535号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本院对原告南京鑫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76861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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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10 |
原告南京鑫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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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553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鑫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秦国建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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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5535号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国建: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鑫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76861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珠中路3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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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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