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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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与王高东、倪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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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8民初21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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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3-10 |
2 |
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徐瑞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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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执68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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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30 |
3 |
付勇军;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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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执4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付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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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12-31 |
4 |
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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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7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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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9-02-13 | 2019-09-29 |
5 |
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徐瑞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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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82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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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8-12-21 | 2019-03-26 |
6 |
付勇军与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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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32民初197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付勇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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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8-11-05 00:00:00 | 2019-02-21 |
7 |
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付勇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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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271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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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12 | 2018-12-29 |
8 |
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与付勇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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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47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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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7-07-14 | 2020-10-14 |
9 |
原告叶根友与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双楠购物广场、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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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3601号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原告-叶根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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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1-11-02 | 2018-07-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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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5民初8232号原告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瑞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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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82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徐瑞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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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8232号原告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瑞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2622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2899.47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徐瑞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3元,该款已由原告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徐瑞科承担,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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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2 |
(2018)川0105民初8232号原告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瑞科买卖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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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82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徐瑞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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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伍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川0105民初82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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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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