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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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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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异1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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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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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云南山汇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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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15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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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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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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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初197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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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6 | 2019-04-22 |
4 |
云南汇吉盛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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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终639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云南汇吉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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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3 | 2018-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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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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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257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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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5-31 | 2019-04-24 |
6 |
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与云南汇吉盛投资有限公司、梁夏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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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81民初26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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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18-04-10 | 2019-03-19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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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19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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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04 | 2018-03-29 |
8 |
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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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1462-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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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02 | 2018-03-06 |
9 |
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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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执保370号 | - |
当事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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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30 | 2019-07-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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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民初19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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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19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梁夏 杨倩雯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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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1911号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夏、杨倩雯及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用其他方式不能完成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5000000元及截止2017年8月19日的利息共计2544056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25440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的复利;二、若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对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坐落于昆明市福海街道办事处大坝社区居委会金成财郡商业中心1幢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667532号)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有权在最高额5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若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对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明市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昆国用(2012)第0036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5.71亿元范围优先受偿;四、被告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夏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梁夏的担保及于其与杨倩雯的夫妻共同财产。五、驳回原告的其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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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
2 |
(2017)云01民初19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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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19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梁夏 杨倩雯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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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1911号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被告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夏、杨倩雯,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8日下午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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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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