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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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荔工商处字[2017]80号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95504447T住所: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北路3号B区首、二层法定代表人:李凤注册资本:壹仟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06年11月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酒店管理;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乳制品零售;乳制品批发;烟草制品零售;烟草制品批发。2016年12月19日,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来的线索,指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北路3号B区首、二层的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所销售的维家长条无芯卫生卷纸、加多福-心肝宝贝卷纸,依据GB20810-2006《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的国家标准,均判定为“监督总体轻微不合格”的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卫生纸产品。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16年12月23日进行立案查处,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从广州市荟穗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加多福-心肝宝贝卷纸18条,维家长条无芯卫生卷纸36条对外销售。2016年9月28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造纸产品检验站对上述商品进行检验。被抽检商品的抽样数量均为3提,其中备份样品1提,封存在当事人处。2016年11月11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造纸产品检验站出具编号为NO.(2016-130)GDGS13-315,NO.(2016-130)GDGS13-317的检验报告:1、加多福-心肝宝贝卷纸所检项目(1.内装量偏差非强制性依据)不符合规定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检评定程序,判定其“监督总体轻微不合格”;2、维家长条无芯卫生卷纸所检项目(1.细菌菌落总数强制性依据)不符合规定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检评定程序,判定其“监督总体轻微不合格”。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每条11.9元的价格售出加多福-心肝宝贝卷纸17条,以每条12.9元的价格售出维家长条无芯卫生卷纸27条,还剩余维家长条无芯卫生卷纸8条在商场库存,另各品牌各封存1条备样在商场办公室。以标价计算,当事人销售的加多福-心肝宝贝卷纸的货值为214.2元,维家长条无芯卫生的货值为464.4元。由于当事人只能提供一张检测机构2016年9月28日购买用于抽检用的卫生纸时开具的发票,不能提供其他的纳税证明,且当事人缴纳的税款是和其他商品一起计税缴纳,并没有将加多福-心肝宝贝卷纸、维家长条无芯卫生卷纸单独缴纳,所以虽然有进货单据,但无法确定销售加多福-心肝宝贝卷纸、维家长条无芯卫生卷纸的税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及检测工作单、现场照片、涉案品种卫生纸的进销存日报、涉案品种的送货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本局于2017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荔分告字[2017]第0201612030000654-00006号《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 本局认为: 当事人销售内装量偏差的加多福-心肝宝贝卷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现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加多福-心肝宝贝卷纸1条; 2、罚款428元。 当事人销售细菌菌落总数的维家长条无芯卫生卷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现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维家长条无芯卫生卷纸9条; 2、罚款93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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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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