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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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雄与肖文娟、深圳乾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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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98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志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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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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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展观、黄威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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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67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展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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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9-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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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1843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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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8433号 | - |
原告- 陈志雄 当事人- 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乾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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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8433号之一深圳乾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肖文娟:申请执行人陈志雄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9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84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前置:公告期限】,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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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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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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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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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原告熊文杰与被告曾丽清、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被告曾丽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民事判决书并裁定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曾丽清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钟慧珊电话:0755-8660816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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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3 |
(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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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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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原告熊文杰与被告曾丽清、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曾丽清、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文杰连带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曾丽清、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文杰连带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8万元;三、被告曾丽清、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文杰连带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6000元;四、驳回原告熊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56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659元,由二被告负担人民币81397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人民币81397元;二被告应承担的上述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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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4 |
(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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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熊文杰 被告- 深圳卓越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林智勇 肖文娟 曾丽清 郭必焱 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甘剑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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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甘剑威、深圳卓越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智勇、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文杰与被告曾丽清、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甘剑威、郭必焱、深圳卓越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智勇、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肖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变更诉讼请求书,申请书内容如下:1、判令被告一曾丽清、被告二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1日计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利率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暂时计算到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46,667元,后续的利息应续计)。2、判令被告一曾丽清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被告二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4、判令被告一曾丽清、被告二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8万元。5、判令被告一曾丽清、被告二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人民币16,000元。6、判令被告三甘剑威、被告四郭必焱、被告五深圳卓越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林智勇、被告七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二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七被告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3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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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5 |
(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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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卓越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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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曾丽清、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甘剑威、郭必焱、深圳卓越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智勇、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肖文娟:原告熊文杰与被告曾丽清、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甘剑威、郭必焱、深圳卓越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智勇、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肖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曾丽清、被告二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1日计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利率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暂时计算到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46667元,后续的利息应续计)。2、判令被告一曾丽清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被告二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4、判令被告一曾丽清、被告二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8万元。5、判令被告一曾丽清、被告二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损失人民币6万元。6、判令被告三甘剑威、被告四郭必焱、被告五深圳卓越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林智勇、被告七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二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七被告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注:以上第1项至第6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12,586,667元,后续利息应续计。)。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2月26日10时30分在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钟慧珊电话:0755-8660816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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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6 |
(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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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熊文杰 被告- 曾丽清 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甘剑威 郭必焱 深圳卓越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林智勇 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肖文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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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曾丽清、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甘剑威、郭必焱、深圳卓越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智勇、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肖文娟:原告熊文杰与被告曾丽清、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甘剑威、郭必焱、深圳卓越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智勇、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肖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1527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曾丽清、被告二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1日计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利率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暂时计算到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46667元,后续的利息应续计)。2、判令被告一曾丽清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被告二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4、判令被告一曾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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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7 |
(2020)粤0304民初315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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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156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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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1565号之一肖文娟、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卓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31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文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9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89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深圳市卓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依法处分被告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杰恩大厦第1层【房产证号:(2019)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58019号】房产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肖文娟继续清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卓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14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37757元,由原告负担341元,三被告共同负担37416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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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8 |
(2020)粤0304民初315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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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15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卓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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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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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9 |
(2020)粤0304民初330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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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0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许丽珍 被告- 肖文娟 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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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037号肖文娟、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许丽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和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请在开庭时间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主楼审判大厅北侧)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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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10 |
(2020)粤0304民初3156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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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15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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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1565号肖文娟、深圳卓越融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懿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卓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31565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9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提前15分钟到庭审管理中心处获取具体开庭地点),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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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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