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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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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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6915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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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10-08 |
2 |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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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12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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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9-22 |
3 |
北京银基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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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358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银基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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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5-31 |
4 |
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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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616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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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4-28 |
5 |
广州陆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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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90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陆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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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8-18 |
6 |
广州陆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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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陆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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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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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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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北京银基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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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银基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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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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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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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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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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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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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106执192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9 | 详情 |
2 | (2021)粤0106执27561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7 | 详情 |
3 | (2021)粤0115执9338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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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1712号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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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7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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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712号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押金57600元并支付利息(以5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0元、财产保全费596元,均由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40501092021-09-1316:11:16:710联系人:王悦、李新程(2021)粤0106民初1712号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联系人:王悦、李新程电话:83008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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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2 |
(2020)粤0106民初36915号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光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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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6915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光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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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6915号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光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369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1517元;二、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1517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8元,由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39807002021-07-0216:40:49:68联系人:张学滢、苏杰威(2020)粤0106民初36915号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光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联系人:张学滢、苏杰威电话:830066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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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3 |
(2020)粤0106民初35122号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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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12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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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122号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续签协议》约定的保证金213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95元,由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1585元,由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39634912021-06-1516:28:11:0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0)粤0106民初35122号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020-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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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4 |
(2021)粤0106民初1712号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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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7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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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712号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租赁保证金合计57600元及支付逾期返还利息(以5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4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57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信用担保。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粤0106民初1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8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539424562021-05-2719:36:51:911联系人:陈世彬、李新程(2021)粤0106民初1712号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陈世彬、李新程电话:83008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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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5 |
(2021)粤0106民初2010号广州盈同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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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01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盈同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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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010号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盈同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8日09时15分在本院凤凰第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853802021-04-2115:56:36:359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2021)粤0106民初2010号广州盈同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电话:020-830068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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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6 |
(2020)粤0191民初16166号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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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616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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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6166号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酷窝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帷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91民初16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一次性退还保证金57500元;二、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一次性并支付逾期损失(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退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元,由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0元;财产保全费646元,由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孙皓、赵丹、李德胜;电话:020-83007068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南沙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537766352021-01-2916:35:02:506(2020)粤0191民初16166号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科技,公告,广州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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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7 |
(2020)粤0106民初35122号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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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12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帷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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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122号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查封清单、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退还租赁保证金213000元。2、两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31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259742020-12-2416:23:38:505联系人:蒲肖明、陈穗芳(2020)粤0106民初35122号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蒲肖明、陈穗芳电话:830086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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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8 |
(2020)粤0106民初36915号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光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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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6915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光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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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6915号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光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3151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3151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佣金之日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7日9时15分在凤凰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537103292020-12-1416:54:58:120联系人:张学滢、苏杰威(2020)粤0106民初36915号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光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联系人:张学滢、苏杰威电话:830066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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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9 |
(2020)粤0191民初16166号之一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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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616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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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6166号之一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你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后因开庭时间变更,而你司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1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主审法官:孙皓电话:020-83007068书记员:张平电话:020-83007065536584012020-11-1917:43:30:59(2020)粤0191民初16166号之一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公告,有限公司,科技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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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10 |
(2020)粤0191民初16166号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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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616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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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6166号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使用费保证金57500元;2.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逾期退还使用费保证金的损失(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14日为147.29元);3.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元;4.被告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主审法官:孙皓电话:020-83007068书记员:张平电话:020-83007065536374142020-11-0515:16:11:650(2020)粤0191民初16166号原告小鱼亲测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有限公司,科技,原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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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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