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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建设

    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505号5-9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德市监处〔2020〕419号 德清县局

    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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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7 详情
    2 甬交监罚字〔2019〕第3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

    现已查明,甬临线宁海岔路桐州至桑洲麻岙岭改道工程施工1标段由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实际施工为中铁五洲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工程款2%的管理费。本机关认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转包,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组织整改,纠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违法情节程度较轻。违法所得实际未发生。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转包工程合同价款(¥82901756元)0.5%的罚款,计人民币肆拾壹万肆仟伍佰零捌元柒角捌分(¥414508.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应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已于立案前终止了转包行为,违法行为已经消除,不再需要重新责令改正。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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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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