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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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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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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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侠、吴泽宇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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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申诉人-王佩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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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吴志侠、吴泽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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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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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亿浩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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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广州亿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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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吴志侠、吴泽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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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志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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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吴志侠与吴泽宇、王佩儿、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4民三初1184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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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吴志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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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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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民初84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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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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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志侠、吴泽宇、王佩儿与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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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520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吴志侠 王佩儿 吴泽宇 被上诉人- 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 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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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5209号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吴志侠、吴泽宇、王佩儿与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5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二、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注销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3层04房的预售转让登记手续后十日内,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共同办理注销编号为市管契字第94015393号《房地产预售契约》中涉及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3层04房的预售转让登记手续,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协助吴志侠、吴泽宇、王佩儿办理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3层04房转移登记至吴志侠、吴泽宇、王佩儿三人名下手续;三、驳回吴志侠、吴泽宇、王佩儿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526.2元,由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2263.1元,由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6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6.2元,由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2263.1元,由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63.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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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2 |
吴志侠、吴泽宇、王佩儿与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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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520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吴志侠 吴泽宇 王佩儿 被上诉人- 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 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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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5209号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吴志侠、吴泽宇、王佩儿与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5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二、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3层04房的预售转让登记手续;三、前述第二项办理完毕后十日内,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共同办理注销编号为市管契字第94015393号《房地产预售契约》中涉及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3层04房的预售转让登记手续,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协助吴志侠、吴泽宇、王佩儿办理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3层04房转移登记至吴志侠、吴泽宇、王佩儿三人名下手续;四、驳回吴志侠、吴泽宇、王佩儿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526.2元,由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2263.1元,由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6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6.2元,由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2263.1元,由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63.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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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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