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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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盛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联马广告有限公司、牟明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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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75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盛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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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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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联马广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壹得喷绘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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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辖终62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联马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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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1-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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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7534号原告天津盛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联马广告有限公司、牟明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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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753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盛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联马广告有限公司 牟明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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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7534号牟明艳: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盛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联马广告有限公司、牟明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广州联马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推广广告服务协议》无效并由广州联马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服务费850000元,牟明艳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两被告以8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原告自2018年5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联系人:刘法官电话:020-66831529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6号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7653772021-01-2217:56:15:774(2020)粤0114民初17534号原告天津盛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联马广告有限公司、牟明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告,被告,明艳,有限公司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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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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