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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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虞伟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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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执1644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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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29 |
2 |
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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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执26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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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6-04 |
3 |
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林红、梁昭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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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执673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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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2-25 | 2020-05-08 |
4 |
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周正女、王忠伟、王馨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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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执2450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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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1-15 | 2020-03-04 |
5 |
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周正女、王忠伟、王馨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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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执2449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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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1-15 | 2020-03-04 |
6 |
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俞海娴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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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执267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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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09-06 |
7 |
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与俞海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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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236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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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1 | 2019-09-06 |
8 |
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与伊艳斐、周曼茵合伙协议纠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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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民初3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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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18 | 2019-07-04 |
9 |
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明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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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3执7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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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19-05-23 |
10 |
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与吴杭、骆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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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474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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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1-29 | 2019-06-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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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3民初2368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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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23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虞伟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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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2368号之一虞伟国: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虞伟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虞伟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偿款1476270元;二、被告虞伟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逾期担保费14100元;三、被告虞伟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滞纳金;四、被告虞伟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还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五、若被告虞伟国未按上述债务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将被告虞伟国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后珠家苑8幢1单元601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即浙(2016)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099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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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2 |
(2019)浙0103民初236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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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23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虞伟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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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2368号虞伟国: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代偿款人民币1501022.55元;2、被告支付逾期担保费人民币14100元;3、被告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滞纳金,滞纳金以代偿款1501022.55元为基准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为人民币309210.65元;4、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16217元;上述1一4项共计人民币1940550.20元;5、被告对上述1一4项款项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付款责任,且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后珠家苑8幢1单元601室的房屋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8月6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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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3 |
(2018)浙0103民初4742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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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474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吴杭 骆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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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4742号之一吴杭、骆萍: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吴杭、骆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偿款4040582.48元;二、被告吴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费48338.17元;三、被告吴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约金851216.04元(从2017年8月4日暂计至2018年6月15日,此后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吴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还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五、若被告吴杭未按上述债务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将被告吴杭、骆萍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家园▪西园15幢2单元601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即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68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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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
4 |
(2018)浙0103民初474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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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474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吴杭 骆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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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4742号吴杭、骆萍: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苏讯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们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吴杭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4040582.48元(包括:代偿本金3973000元、代偿利息66062.15元、代偿罚息1520.33元);2、被告吴杭向原告支付担保费48338.17元;3、被告吴杭向原告支付代偿滞纳金1276824.06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按照0.1%/天计算至被告偿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为1276824.06元);4、原告对被告吴杭、骆萍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家园▪西园15幢2单元601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37683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被告吴杭承担原告需要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共计5385744.71元;6、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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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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