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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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尔特智能家居(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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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075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创尔特智能家居(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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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2 |
2 |
申请执行人南京同福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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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5执1396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同福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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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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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索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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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25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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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8 |
4 |
玉来军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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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1086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玉来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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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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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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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辖终178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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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8 |
6 |
江苏索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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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5执保2539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江苏索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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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1-30 |
7 |
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索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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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5执2127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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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1-30 |
8 |
2509江苏索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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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2509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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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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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弘吉宇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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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48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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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1-01-01 |
10 |
上诉人江苏索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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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民终10396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索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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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4-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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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2民初90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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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90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弘吉宇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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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9004号深圳市弘吉宇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弘吉宇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9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弘吉宇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3770元及其迟延付款利息损失(以45377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韦雅林就被告深圳市弘吉宇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中部分货款332877.30元及其迟延付款利息损失(以332877.3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共同支付义务;三、驳回原告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1.6元,诉讼保全费2897元,合计11328.6元,原告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4.6元(已交),被告深圳市弘吉宇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04元(此款由被告韦雅林共同负担919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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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2 |
(2019)粤2072民初90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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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90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弘吉宇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韦雅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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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9004号深圳市弘吉宇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韦雅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弘吉宇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韦雅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537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663.36元(逾期付款利息以4537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至清偿日止,从2018年12月23日起计算,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30日止为8663.36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332877.3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13000元;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深圳市弘吉宇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韦雅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6日上午9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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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3 |
(2017)粤7787民初1195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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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19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宝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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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广州宝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宝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195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424566元及利息暂计13186.89元(利息计算方法:(1)以欠款金额3031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2)以欠款金额3031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3)以欠款金额12141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行计算);以上合计437752.8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8年4月9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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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
4 |
(2017)粤2072民初1136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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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136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联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谢琴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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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谢琴香: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联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谢琴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136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一、判决被告一立即清偿原告定作加工款232283.11元,并自2016年6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判决被告二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二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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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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