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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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0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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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07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刘激流 被告-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金青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深圳汇丰龙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颜社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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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7074号深圳市金青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深圳汇丰龙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激流诉你们及被告颜社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7074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颜社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激流停运损失23588.36元;二、驳回原告刘激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44元(原告刘激流已预交),由原告刘激流负担371.73元,被告颜社华负担389.7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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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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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0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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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07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刘激流 被告- 深圳市金青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及颜社华 深圳汇丰龙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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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074号深圳市金青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激流诉你司及被告被告颜社华、深圳汇丰龙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期间损失31569.72元;二、被告偿还原告滴滴长期伙伴奖损失6888元;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0年7月2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请在开庭前15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0二0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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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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